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政府部门内部
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
普审改办〔201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市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涉密事项外,《清单》共列入市级政府部门对市级各部门和下级的内部审批事项65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凡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清单》公布后,要继续逐步精简政府内部审批,凡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由基层政府直接办理的事项,不再逐级上报审批,一个部门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再多个部门相互审批。各部门实施的内部审批事项必须要有部门规范性文件以上效力的依据,电话要求、部门内设机构通知等不规范形式,一律不能作为设立和实施内部审批事项的依据。
二、《清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只减不增。确需增加的事项,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确实难以完成的,须明确以工作日为单位的具体审批时限,不得使用模糊表述。内部审批事项调整要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改办。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清单》格式和要求,制定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内部审批事项清单,公布情况报市政府审改办。
普洱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